李云峰先生: 您好!您通过网上提交我办的信件收悉。经研究,现回复如下: 《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(位)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》(深府办[2006]139号)于2006年8月10日颁布,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。2017年10月12日,市政府发布了《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》(深府规〔2017〕5号),明确《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(位)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》自《决定》发布之日起失效。 专此答复。感谢您对我办工作的关注和支持!
市法制办 2017年11月9日